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章程(试行)
来源: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发布时期:2020年11月30日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章程(试行)
序 言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创建于1959年,在原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儿科基础上独立组建,原名苏州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儿童医院),隶属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苏州大学附属医院,苏州大学医学部儿科临床医学院和苏州大学儿科临床研究院,2000年更名为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现已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儿童专科医院。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为,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管运行机制,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举办主体: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名称: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简称“苏大附儿院”,英文院名为Children's Hospital of Soochow University。
第四条 医院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南街92号(总院),苏州市景德路303号(景德路院区),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717号5-6层(康复病区)。
医院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多个院区。
医院网址:http://nantong.lettucemisspell.cn。
第五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医院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医院功能定位: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提供儿科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和技术支撑。是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是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基地、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江苏省儿科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江苏省卫生健康委转化医学基地。
第八条 医院宗旨: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江苏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儿童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九条 医院院训:博学、求精、协进、仁爱、感恩。
第十条 医院发展目标: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创建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努力将医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儿童医院。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九条 医院业务范围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儿童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儿科医学教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
(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七)按照政府指令性要求,承担援外、援边、健康扶贫、援助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隶属苏州大学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干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九)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领导和支持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依据苏州大学党委要求,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苏州大学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和群团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苏州大学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规定和授权任免内设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六)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七)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医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医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行业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监督落实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医院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五)法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权利。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过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教学、护理、科研、学术、人才、药事、信息、装备、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依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有力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积极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推动学科发展和新技术开展,不断提高临床疗效;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提升服务病人能力;开展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按医院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院成立包括工会、团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一条 医院党委落实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搭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二条 院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承担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作为职代会常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落实好职工福利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团委是全院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承担着团结全院广大青年医务工作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职能,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重要的力量。医院党委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指导民主党派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每年召开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民主党派为医院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六条 医院党委与行政班子议事决策机制形式分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党委会议是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的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 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基建、安装装饰工程项目、物资资料及固定资产(含医疗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检验试剂)采购等。预算外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安排。其他3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 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
第四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医院行政业务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审、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招生培养工作,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一般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一般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行政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院长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并根据讨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四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提供优质护理延伸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等环节的质量持续提高。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五十六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医院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四)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五)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儿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儿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五十八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患者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五十九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二条 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执行省、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工作。
第六十四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六十五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临床、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职工和患儿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学装备、药品及耗材、试剂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职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六十七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工作。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六十八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对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十九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手段,将文化建设与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健康发展。
第七十条 医院理念:家、学校、乐园。
第七十一条 院徽:《爱之纽》。
第七十二条 院歌:《爱永长》。
第七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职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结合医院工作发展实际,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
第七十四条 医院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医院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遵守医疗行风“九不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七十六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职工守则,对职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医院全体职工应遵守《守则》。
第七十七条 医院建立职工考评制度,对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医院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医院按照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种绩效分配方式。
第八十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在退休后在医院有需要、身体条件许可、自愿的条件下,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八十一条 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十三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八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试剂、医学装备等的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和推进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流程管理。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全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八十六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十七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十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一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制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